研发补助
一 审批内容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二 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三 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三)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四 审批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提供);
(八)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九)研发项目登记材料(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十)税务部门提供的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十一)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质量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企业在申请前需先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正本与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2016年度企业研发资助”字样。
五 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六 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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